为维持恋爱关系出具的欠条分手后要求还款 广州借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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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恋爱关系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分手后应该还钱吗?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晓丽和小强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其中小强交付给晓丽钱款较多。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小强怎么想都不甘心,便要求晓丽给他出具一张欠条。
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小强人民币10万元整。归还日三年后7月2日。中间如发生意外,小强随时可以将钱拿回。买车四万,买房四万,借两万。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
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晓丽就交了新男朋友,小强认为晓丽违背了承诺,一气之下将晓丽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借款。
法庭上小强表示,在晓丽出具欠条时,他想的是如果晓丽能够一直和他在一起,三年之后可以不用换这10万元。但是三年没到晓丽就交了新男朋友,并且借条是白纸黑字写了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所以他认为晓丽应该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该欠条所涉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成立。
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
一、借贷合意
从欠条的内容看,确实对借款数额、用途、还款期限有着明确约定,但约定的提前还款条件却明显违背法律。
原告小强在庭审中表达了“如果被告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满3年,被告无需归还该10万元”的意思,因此,维持恋爱关系才是出具欠条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欠条上记载的内容都足以被小强这一意思表示所否定。由此,原、被告之间在出具欠条时根本没有借贷合意。
二、借款的交付
原告小强主张效力所欠的10万元借款系双方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陆续出借,欠条上也明确记载了该10万元的组成为买房4万元,买车4万元,借款2万元,但原告小强并未就这三笔款项的交付举证予以证明。
即使双方在维持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原告小强向被告晓丽真实交付了相应的款项,由于双方缺乏借贷合意,该款项亦无法认定为借款。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缺乏借贷合意,不能成立。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为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不应当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账等证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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