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家庭财产争议纠纷律师Z家事纠纷专业尽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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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是广州专业婚姻家庭继承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781(专业免费解答,就案情给出详细法律分析和方案),信誉好,服务佳,尽心尽力办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获得良好效果,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戴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成功继承财产、成功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戴律师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业提供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赠与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同居析产抚养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共有房产分割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婚姻继承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涉老年人财产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再婚财产纠纷、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间借贷赠与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是戴律师的办案宗旨!戴律师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收费合理、尽心尽责、团队协作、专业,是客户的佳选择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约定房子归子女 子女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
案情简介:
陈某与孙某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归双方婚生子陈某某所有,因当时陈某某未成年,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陈某与白某登记结婚,不久死亡。因房屋所有权问题,陈某某与白某发生纠纷。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与孙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该约定的生效前提是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该约定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而解除婚姻关系这个条件是人身解除关系,一旦成就就无法反悔,为此父母在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都协议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一旦离婚,则其他条件就无推翻的可能。
为此根据离婚时协议,本案争议的房屋应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而不属于陈某的遗产。关于陈某某诉请确认争议房屋归陈某某所有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现该判决已生效,房屋已过户到原告陈某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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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子归子女 子女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
案情简介:
陈某与孙某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归双方婚生子陈某某所有,因当时陈某某未成年,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陈某与白某登记结婚,不久死亡。因房屋所有权问题,陈某某与白某发生纠纷。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与孙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该约定的生效前提是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该约定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而解除婚姻关系这个条件是人身解除关系,一旦成就就无法反悔,为此父母在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都协议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一旦离婚,则其他条件就无推翻的可能。
为此根据离婚时协议,本案争议的房屋应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而不属于陈某的遗产。关于陈某某诉请确认争议房屋归陈某某所有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现该判决已生效,房屋已过户到原告陈某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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