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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查封夫妻共有房产吗 广州天河区债务纠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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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合同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随后,刘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是其与许某的共有财产,因许某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但该债务并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产生的,应当属于许某的个人债务,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应按不动产登记簿来判断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许某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查封许某名下房产并无不当,终裁定驳回刘某的异议请求。

提醒

夫妻债务的对外承担一般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形式。

针对共同债务,应当以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为执行范围;针对一方的个人债务,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经常有人提出执行异议。

事实上,针对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需要保障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此案中,房产虽然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但根据房产权属的真实状态,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因此,即便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房产份额分割达成一致,或未进行分割的,法院仍可以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只要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有权进行查封。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或实际权利发生变动时,权利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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