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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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办理多张,先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的支付结算。周某共计获利7060元,李某共计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解和陪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李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农业、建设、上海浦东发展等8张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以上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其中崔某、高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李某的账户共计23万余元。
周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上海浦发、兴业、重庆等11张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以上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0万余元,其中苏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周某的账户共计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也是“断卡”行动中的“两卡”之一,“断卡”行动是指严厉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两卡”分别是(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包括个人,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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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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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办理多张,先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的支付结算。周某共计获利7060元,李某共计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解和陪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李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农业、建设、上海浦东发展等8张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以上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其中崔某、高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李某的账户共计23万余元。
周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上海浦发、兴业、重庆等11张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以上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0万余元,其中苏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周某的账户共计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也是“断卡”行动中的“两卡”之一,“断卡”行动是指严厉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两卡”分别是(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包括个人,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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