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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 海珠区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如何判刑?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2、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

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就是指通过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妨碍公务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非常多的,那么到底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是怎样的?

(一)以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2、行为人必须是以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如果行为人并未采用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二)以、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2、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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