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约定高于银行的月息 广州借款利息多少是违法的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因此,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
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
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
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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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因此,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
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
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
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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