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罪辩护律师A天河区刑事律师会见
广州刑事罪辩护律师;黄埔区刑事律师会见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
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套路贷”的基本犯罪特征
(一)“虚”——制造虚象
借方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而借方又急需周转资金或者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这给了“套路贷”可乘之机
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未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通过中介介绍、网上发帖、 平台发布消息、散发广告等手段,以“快速、贷款、贷款”等“吸睛”,诱骗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二)“假”——形成银行与借款合同一致的据
一些嫌疑人刻意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后让借方拿走现金,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然而,借方实际到手的借款大都已被压缩,拿到手的是扣除“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后的余额
(三)“骗”——故意迫使对方违约
犯罪嫌疑人会编造借口,制造“陷阱”,迫使对方违约
为了给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贷款公司会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然后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数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四)“转”——层层转单垒高借款金额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嫌疑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数额更高的新借款合同“以贷还贷”,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这就是所谓的“平账”
一般是由另一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代替借方偿还家公司的债务,借款人再与其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有可能多次重复(层层转单平账),以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缠”——软硬兼施恶意
嫌疑人利用“套路”诱使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采用、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与软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套路贷”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笔者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罪名进行分析介绍
(一)罪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罪进行了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具体而言,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
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
[1]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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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
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套路贷”的基本犯罪特征
(一)“虚”——制造虚象
借方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而借方又急需周转资金或者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这给了“套路贷”可乘之机
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未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通过中介介绍、网上发帖、 平台发布消息、散发广告等手段,以“快速、贷款、贷款”等“吸睛”,诱骗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二)“假”——形成银行与借款合同一致的据
一些嫌疑人刻意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后让借方拿走现金,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然而,借方实际到手的借款大都已被压缩,拿到手的是扣除“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后的余额
(三)“骗”——故意迫使对方违约
犯罪嫌疑人会编造借口,制造“陷阱”,迫使对方违约
为了给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贷款公司会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然后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数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四)“转”——层层转单垒高借款金额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嫌疑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数额更高的新借款合同“以贷还贷”,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这就是所谓的“平账”
一般是由另一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代替借方偿还家公司的债务,借款人再与其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有可能多次重复(层层转单平账),以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缠”——软硬兼施恶意
嫌疑人利用“套路”诱使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采用、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与软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套路贷”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笔者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罪名进行分析介绍
(一)罪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罪进行了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具体而言,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
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
[1]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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