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资加班费解雇工伤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法学功底深厚,知识结构合理,善于运用法理解决各类劳动纠纷疑难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和有利证据,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为你的案件严格把关。收费合理,欢迎垂询。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例:
田归农2015年6月1日入职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负责公司人事、行政、运营等工作。工资每月实际发放5000元。
2015年11月19日,因与公司产生矛盾,田归农离职。
田归农于2015年11月2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离职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劳动仲裁委于2016年2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田归农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由田归农负责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田归农。
公司主张由田归农自行安排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公司应支付田归农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计算:5000元×4个月+3218.39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另查明,田归农在申请仲裁时确认其入职公司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管理公司,包括人事、行政、运营等工作。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辞职申请》等证据,拟证实田归农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管理人事,上述证据中田归农以分管领导的身份就相关人员的辞职、离职签署了审批意见。
【二审判决】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归农申请仲裁时的陈述以及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证实田归农的工作职责包括了人事管理。
作为工作职责包括了人事管理的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田归农不仅有义务提醒和督促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义务向公司提出要求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不能证明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者因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反而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明显有违公平公正的一般法律精神,其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田归农不能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过错在于公司而不是自己的失职,这种情况下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中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
【申请再审】
田归农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
【高院裁定】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双方陈述等,田归农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人事管理。田归农有义务提醒、督促公司依法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包括其自己本人。
现田归农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其不能证明其已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田归农若因此获得利益,明显有失公平,故二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正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结果:驳回田归农的再审申请。
案号: (2017)粤民申7569号
主要项目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险、工资奖金提成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与赔偿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工龄和退休纠纷等。同时可为公司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代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等。为公司争取利益大化.如果你有劳动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与我沟通或者留言咨询,只需要您的一个电话,我将全力为您服务!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例:
田归农2015年6月1日入职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负责公司人事、行政、运营等工作。工资每月实际发放5000元。
2015年11月19日,因与公司产生矛盾,田归农离职。
田归农于2015年11月2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离职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劳动仲裁委于2016年2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田归农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由田归农负责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田归农。
公司主张由田归农自行安排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公司应支付田归农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计算:5000元×4个月+3218.39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另查明,田归农在申请仲裁时确认其入职公司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管理公司,包括人事、行政、运营等工作。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辞职申请》等证据,拟证实田归农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管理人事,上述证据中田归农以分管领导的身份就相关人员的辞职、离职签署了审批意见。
【二审判决】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归农申请仲裁时的陈述以及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证实田归农的工作职责包括了人事管理。
作为工作职责包括了人事管理的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田归农不仅有义务提醒和督促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义务向公司提出要求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不能证明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者因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反而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明显有违公平公正的一般法律精神,其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田归农不能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过错在于公司而不是自己的失职,这种情况下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中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
【申请再审】
田归农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218.39元。
【高院裁定】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双方陈述等,田归农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人事管理。田归农有义务提醒、督促公司依法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包括其自己本人。
现田归农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其不能证明其已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田归农若因此获得利益,明显有失公平,故二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正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结果:驳回田归农的再审申请。
案号: (2017)粤民申7569号
主要项目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险、工资奖金提成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与赔偿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工龄和退休纠纷等。同时可为公司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代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等。为公司争取利益大化.如果你有劳动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与我沟通或者留言咨询,只需要您的一个电话,我将全力为您服务!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