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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解除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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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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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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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这是法院是否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的请求的实体判断条件。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为了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者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第二,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通过司法解除打破合同僵局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就是说《民法典》将合同目的落空作为打破合同僵局的认定条件,限缩了打破合同僵局的范围。

第三,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民法典》增设了情势变更制度,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于打破合同僵局与适用情势变更存在相似之处,在现实中常被混淆。只有在不属于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下,才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情势变更的发生原因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而产生合同僵局的原因大都不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甚至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主观原因造成的。

第四,非违约方拒绝终止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合同所表现的交易不是一种零和游戏,而是一种互赢的关系,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负有协作、协力的义务。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够保障非违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而且对非违约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能够保障非违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非违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非违约方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

第五,非违约方拒绝终止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打破合同僵局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纠正失衡现状, 终实现实质正义。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的获得与因此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非违约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加明显。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从上述五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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