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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律师高胜率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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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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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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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继承、婚姻、家庭纠纷共有财产分割方向专业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一提供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赠与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共有房产分割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婚姻继承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涉老年人财产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再婚财产纠纷、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间借贷赠与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
当事人举证时一般会出现哪些常见的误区?

1、提供证据意识不强,注重自身陈述——“我说的都是事实”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见多了喋喋不休的当事人,喜欢罗列家庭琐事来说明对方的过错,法官提问“是否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顿时傻眼,心想,“这我上哪儿找证据去,我说的这么诚恳还不够吗?”

很多案件的原告在诉状中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罗列几个事例加以说明,但到了开庭往往只能提供结婚证等身份证明,对于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更不用说提供可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诸如分居、家庭等有力证据。

所以,我们要记住一句话:“只要对方不承认,自身陈述几乎没用”。当事人的陈述在离婚案件中确实是一种证据形式,但是如果对方不认可,我们必须找到其他形式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我们想要证明什么,件事,找证据。

2、过多依赖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可以去调查”

基于上一个误区,每当我们在庭审时询问当事人对于自身陈述有无证据提供时,很多人会说要求法院去调查,说明大家在起诉前很少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有着非常严重的“法院包办”思想,错误的认为法院具有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根据自身的陈述去查明事实是法院的责任。

但实际上,离婚案件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力并不大,多数都要靠当事人提供线索。尤其是很多当事人会说“你们可以去找街坊邻居调查,我说的话都是对的”,每每听到这样的言论,我都不由自主深深叹气。其实法官每天都会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有时候是能够基本判断出谁的话真、谁的话假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他们想支持也没有办法支持。

3、举证期限意识不强,举证不及时——“开完庭再说”

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开庭举证的重要性,有证据而故意不在规定举证期限举证。开庭前迷迷糊糊,说我先去看看怎么回事,等到开完庭,有些证据已经来不及提供。这类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大多数时候我们会给出一定的期限让当事人补充提交,但如果当事人还不能提供,就只能视为举证不能了。

理论上的“证据突袭”在基层民事诉讼中其实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当事人是不清楚自己需要哪些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白白延误了举证期限。所以,我们除了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外,还要明白证据具有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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