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律师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由数十名经验丰富的专业民商事执业律师及若干律师助理组成。主要擅长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投资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等民商事领域,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专业、专注、优质、、的律师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
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不能仅依据合同的名称或者合同条款对合同性质的表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有些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股权转让协议,但结合其签订的时间节点来看,如果恰好是在公司上市之前,双方约定股权不过户,由原股东(被委托人)继续持有股份,且公司上市之后不对外披露双方转让股权转让的事实,双方按比例共享公司股权收益,结合具体案情,此类案性质应属于上市公司股权之代持,而非股权转让。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形式上约定股权转让与股权过户,但受让人仅作为名义股东,而出让人保持实际出资人或实际受益人的地位。以上这些在协议形式上不典型时,应特别重视以其他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个 重要的依据是出资的事实,当然特别需要与借贷关系加以区分;第二个依据是共益权的行使;第三个依据是自益权的行使。这些事实对于认定隐名投资人具有实践性,对于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简单否定,应当与合同约定同样加以分析。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未形成书面合意的,除非实际出资人已完成出资且注明转款性质,或者其已完成出资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否则其主张与名义股东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将难以被人民法院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将资金转入显名股东的个人账户但未注明转款性质,同日该股东将同等金额的资金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即便提供其他股东的证言,也不足以认定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由于资金往来性质不明,证人或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可能因存在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在其陈述时有所取舍,故如无其他种类证据加以佐证形成证据链,一般不单独釆信言词证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的专业方向,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力求以精深的专业技能、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全方位的服务理念,为保障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法律知识:
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不能仅依据合同的名称或者合同条款对合同性质的表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有些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股权转让协议,但结合其签订的时间节点来看,如果恰好是在公司上市之前,双方约定股权不过户,由原股东(被委托人)继续持有股份,且公司上市之后不对外披露双方转让股权转让的事实,双方按比例共享公司股权收益,结合具体案情,此类案性质应属于上市公司股权之代持,而非股权转让。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形式上约定股权转让与股权过户,但受让人仅作为名义股东,而出让人保持实际出资人或实际受益人的地位。以上这些在协议形式上不典型时,应特别重视以其他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个 重要的依据是出资的事实,当然特别需要与借贷关系加以区分;第二个依据是共益权的行使;第三个依据是自益权的行使。这些事实对于认定隐名投资人具有实践性,对于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简单否定,应当与合同约定同样加以分析。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未形成书面合意的,除非实际出资人已完成出资且注明转款性质,或者其已完成出资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否则其主张与名义股东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将难以被人民法院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将资金转入显名股东的个人账户但未注明转款性质,同日该股东将同等金额的资金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即便提供其他股东的证言,也不足以认定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由于资金往来性质不明,证人或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可能因存在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在其陈述时有所取舍,故如无其他种类证据加以佐证形成证据链,一般不单独釆信言词证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的专业方向,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力求以精深的专业技能、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全方位的服务理念,为保障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