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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情急捅伤人是否算故意杀人犯罪辩护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后天河北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郭怀疑妻子齐与受害人张有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在妻子驾驶的车内安装了红米手机进行定 位和监控。2020年6月14日,郭某通过手机了解到,齐某与张某在海兴县某高速公路高架桥下车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郭某随后从家里拿了两把刀,骑着电动车到高架桥下,见齐,张两人都坐在车里不理他,便与张发生冲突。当张下车穿鞋时,郭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多次刺伤张的胸部和腹部。妻子齐在阻止丈夫追张的过程中被刀刺伤了左腹。

后来,郭在齐的劝说下停止刺伤张,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受害人到达医院后,他主动拨打110投降,自愿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经鉴定,受害人张某、齐某受重伤二级。事发后,郭某得到了受害人齐某的理解。

三方说法各执一词。

抓奸,为什么演变成故意杀人案?作为案件的三方:丈夫、妻子、情人,三方各有所言。在供述中,郭某表示,这不是妻子和情夫的次私会,他隐忍了很久。几年前,我发现我的儿媳可能出轨了,但我不知道出轨的对象是谁。当时,因为这件事,我和儿媳有点不舒服,但我没有找到那个人是谁。渐渐地,我放下了。没过多久,我发现媳妇还有出轨的迹象。

郭承认,为了找出是谁,他用车载GPS录制了音频。他意外地发现他妻子的欺骗对象是他的同事张,因为他以前经常坐在张的车里,对张的声音非常熟悉。为此,他打了他的妻子,但出于维持家庭的原因,他说:我说我们都有两个孩子,我们不能为了孩子离婚。你改变了你的错误,我改变了我的错误,我的儿媳同意了,即使这件事被翻了。

但他发现妻子并没有改变主意,继续秘密地下落。

我和张没有面对这件事。我有他的微信,在微信上告诉了张。我说的大概意思是管好自己的家庭,以后不要联系媳妇。张没有明确答应我,只是说让我管好媳妇,不要让媳妇再找他。

郭说这件事一直让他窝着一口气。

事发时,他通过车上的红米手机,听到了情妇与妻子私会的音频,当他看到两人时,告诉他们‘录个视频作为证据’,结果两个人只是抬头看着我,继续玩手机,嘴里说着‘录吧,录吧’,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齐承认她和张确实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天私会结束后,她看到丈夫郭,想知道郭是怎么来的。但他看到我和张并不惊讶。郭去年知道我和张有这种关系,郭和张撕裂了……受害者张证实,我们有这种关系两三年,在车里私人会议,我们在车里玩手机,车后面的两扇门开着,不知道多久,郭突然出现在我的门外,手里拿着手机,应该给我们视频……

法官判词:自古奸情出人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支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繁荣、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实践爱国主义、奉献、诚实、友好的价值标准。

刑事有名律师结合本案,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对被告郭从轻处罚的申请和请愿书,是基于社会道德伦理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发出的简单呼声,是对弱势群体的宽容和保护,是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受害者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妻子和孩子,应该保持和谐的家庭关系,但与另一个受害者长期保持婚外关系,其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关系,但也损害了个人家庭关系,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的习俗,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格是人类独有的。它是由先天遗传素质与后天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的。它能代表人类灵魂的本质和个性特征。

被告郭耀峰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他通过放在车上定 位和监控手机,根据找到了第二个受害者。第二个受害者应该感到内疚和内疚,以免激怒郭,但当郭用手机录取两个视频时,第二个受害者不同意,无愧,放任和蔑视,公开挑战被告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底线,对被告郭造成极其严重的心理伤害,导致郭极度愤怒,然后采取不当处理,歇斯底里的疯狂。

古人说通奸自古以来就有生命,出轨者或出轨者对夫妻关系不忠。第二,受害者违反了《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庭应当建立良好的家庭习俗,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的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规定。这种通奸打破了夫妻相互尊重的基石,完全损害了夫妻关系,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

郭作为受害者,本应冷静处理,但由于极度愤怒,他失去了理智,采取了手段,几乎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他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了代价。张和齐在被告郭发现他们的行为并发出警告和指责后,仍然肆无忌惮从本案发生到终结果都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过失相抵的立法初衷,张应公平分担责任,张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郭承担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按6:4分担责任比例更合适。被告郭应赔偿张的经济损失9539.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要求被告郭赔偿残疾赔偿,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有名律师综上所述,本案被告郭的犯罪原因是妻子出轨被捕,犯罪动机极其愤怒,犯罪情节一般,犯罪对象具体,犯罪后果轻,认罪态度好,对社会的危害不严重。以上足以确定被告郭的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张的过错程度极其严重。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法律规定省略)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抵消刑期一日。也就是说,从2020年6月15日到2023年12月14日。

二、没收随案移送的被告郭某某的作案工具和刀具;

三、被告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损失95339.8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您拒绝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收到判决后的第二天起10天内通过法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原件和副本。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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