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新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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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很多企业客户咨询我们公司员工(主要是采购、销售、财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侵占公司资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在解答他们疑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人在查询法规或咨询律师后认为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实际上,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提高了,为便于大家参考学习,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团队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新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律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标准如何,下面让广州职务侵占刑事辩护律师来解读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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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律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标准如何,下面让广州职务侵占刑事辩护律师来解读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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