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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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12年经验,提供专业刑事案件案例分析、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服务,我们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不予刑事起诉、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等的成功案例!擅长疑难案件处理,专业办理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减刑缓刑辩护、缓刑辩护、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上诉等事宜,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我们的执业宗旨: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帮助委托人得到满意的结果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因为戴律师知道,手上在办的是别人的人生!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件经过。
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向机关申请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机关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理由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遂向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
二、律师意见。
1、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的规定,法律对于嫌疑人的逮捕有着严格限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依法对嫌疑人予以逮捕。本案中,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在被刑事拘留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保留,且对提取的相关书证进行确认,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妨碍机关的侦查工作。
2、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高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具体12种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该条款包括了12种情形就包括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情形,对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更为恰当。
3、嫌疑人此前一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之所以触犯法律,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主观恶性极小,在被拘留至今,机关已对其进行多次问话和,收集证据方面应当较为齐全,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三、意见。
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刑事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戴允丝律师,案件来源法律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汤律师所有,仅用于参考和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提供以下服务:
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进行;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法院审判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2、会见和通信;3、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6、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7、出庭准备;8、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9、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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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经过。
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向机关申请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机关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理由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遂向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
二、律师意见。
1、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的规定,法律对于嫌疑人的逮捕有着严格限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依法对嫌疑人予以逮捕。本案中,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在被刑事拘留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保留,且对提取的相关书证进行确认,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妨碍机关的侦查工作。
2、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高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具体12种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该条款包括了12种情形就包括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情形,对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更为恰当。
3、嫌疑人此前一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之所以触犯法律,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主观恶性极小,在被拘留至今,机关已对其进行多次问话和,收集证据方面应当较为齐全,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三、意见。
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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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以下服务:
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进行;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法院审判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2、会见和通信;3、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6、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7、出庭准备;8、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9、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