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买商品房退定金找律师I广州购房纠纷律师
戴允丝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房产纠纷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免费微信咨询专业尽责代理,就案情详细给出法律服务意见和方案),在房产领域有较高造诣,信誉好,服务佳,尽心尽力办案作为宗旨!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纠纷案均取得很好效果,擅长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收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产权式酒店、花园别墅买卖、动迁房买卖、商铺销售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购房定金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及动迁款分割、房产抵押担保、房屋装修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房产分割继承、离婚房产分割、融资租赁等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我们善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以下戴律师为您普及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开发商邮寄收楼通知书地址错了算谁违约?
律师解答:算开发商违约,要承担交楼的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虽然邮寄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因邮寄的地址电话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购房人没有收到通知书终导致延期收楼,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交钱违约金4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严某主张的交房违约金问题。其一,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在2015年9月2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同年9月14日以前具备通邮条件、燃气供气条件及用水、用电,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付时间2015年11月1日前已经具备了交楼条件。其二,严某与城某公司在案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3、甲乙双方同意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补充及修改为:3.1收楼手续办理:乙方应于如下日期前(以先到的日期为准)持本人有效明及有关文件,亲临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机构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而无论是否收到甲方发出的任何交楼通知书。(1)满足本补充协议第2.1款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2)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日期。”上述约定确定严某无论是否收到城某公司的收楼通知书,均应去办理交付手续,并没有对双方约定的“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作出变更,故向严某发出收楼通知书仍是城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如其迟延履行该义务需按合同承担责任。其三,根据城某公司向严某发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商品房交付温馨提示》《交付使用催告通知书》的事实,可知城某公司有依据合同发出通知,但城某公司邮寄的上述通知地址、电话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严某电话、地址不符,因城某公司过错,导致严某未收到上述通知,故可以认定城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其四,双方对城某公司交楼的违约金标准有明确约定“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属于合理范围。综上,城某公司因自身过错行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涉案房屋迟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严某在2017年5月27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收楼手续,故城某公司依约应向严某支付2015年11月2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迟延交楼违约金405027元(1413707元×0.05%×5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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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邮寄收楼通知书地址错了算谁违约?
律师解答:算开发商违约,要承担交楼的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虽然邮寄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因邮寄的地址电话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购房人没有收到通知书终导致延期收楼,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交钱违约金4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严某主张的交房违约金问题。其一,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在2015年9月2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同年9月14日以前具备通邮条件、燃气供气条件及用水、用电,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付时间2015年11月1日前已经具备了交楼条件。其二,严某与城某公司在案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3、甲乙双方同意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补充及修改为:3.1收楼手续办理:乙方应于如下日期前(以先到的日期为准)持本人有效明及有关文件,亲临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机构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而无论是否收到甲方发出的任何交楼通知书。(1)满足本补充协议第2.1款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2)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日期。”上述约定确定严某无论是否收到城某公司的收楼通知书,均应去办理交付手续,并没有对双方约定的“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作出变更,故向严某发出收楼通知书仍是城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如其迟延履行该义务需按合同承担责任。其三,根据城某公司向严某发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商品房交付温馨提示》《交付使用催告通知书》的事实,可知城某公司有依据合同发出通知,但城某公司邮寄的上述通知地址、电话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严某电话、地址不符,因城某公司过错,导致严某未收到上述通知,故可以认定城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其四,双方对城某公司交楼的违约金标准有明确约定“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属于合理范围。综上,城某公司因自身过错行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涉案房屋迟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严某在2017年5月27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收楼手续,故城某公司依约应向严某支付2015年11月2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迟延交楼违约金405027元(1413707元×0.05%×57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