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纠纷官司律师原告胜诉案例I越秀区专业借贷纠纷律师
戴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以上经验,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我们的执业宗旨: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帮助委托人得到满意的结果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因为戴律师知道,手上在办的是别人的人生!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借贷纠纷原告出具借条,但被告以属于其他款项不是借款抗辩能成立吗?
律师解答:这个要看被告举证的其他经济纠纷是否有充足证据,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 载明:“借某某油墨厂许某人民币合共97000元。此据”。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9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计算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97000元,该笔款项是其作为某某油墨厂的员工,去厦门开拓市场用的,已用来购买车辆、电视等日用品,并非单独的借款,该笔款项是由原告的弟弟经手的,被告只是在该欠条上签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理由为: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认为并非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原告提供了《借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上有被告的签字,被告对签字亦予以确认,因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由于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由于被告在原告催告后仍未返还借款,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谭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97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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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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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 载明:“借某某油墨厂许某人民币合共97000元。此据”。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9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计算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97000元,该笔款项是其作为某某油墨厂的员工,去厦门开拓市场用的,已用来购买车辆、电视等日用品,并非单独的借款,该笔款项是由原告的弟弟经手的,被告只是在该欠条上签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理由为: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认为并非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原告提供了《借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上有被告的签字,被告对签字亦予以确认,因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由于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由于被告在原告催告后仍未返还借款,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谭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97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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