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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执行异议房产执行律师

区域:
广州 > 荔湾 > 坑口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秉承“以诚信待人,用法律维权”的一贯宗旨,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终目标。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适时的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优化律师队伍,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但始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法律事务。专注所以更专业。
关于执行异议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1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就决定了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能因为数额较小而以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另外,由于这一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约定排除普通程序的适用而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巧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不得处分并不意味着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继续执行。
如果您有其他执行异议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招志南,文章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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