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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法院执行异议律师

区域:
广州 > 从化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坚持以“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以提供民商事业务领域专业化服务和强大的团队服务为基本服务模式,提供令客户满意的民商事律师法律服务。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法律知识:
《执行程序解释》第14条(原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民诉法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可见,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核心在于判断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民事权益。实务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大致可以遵循“三步走”的基本范式,即案外人享有何种性质的民事权益、申请执行人享有何种性质的民事权利,案外人的民事权益是否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进而判断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何种性质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真实享有民事权益,以及享有何种性质的民事权益,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核心,涉及到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案外人需要举证证明系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权益。其次,法院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外人享有何种性质的民事权益进行识别,而且此类权利性质的识别不局限于案外人的主张。
(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
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亦非完全整齐划一。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类型大致有四种:(1)一般金钱债权;(2)针对执行标的的特定债权;(3)基于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4)针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
需注意的是,虽然执行异议之诉以金钱债权执行为基本范式,但其他三种情形仍有可能纳入其中,此时就需要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性质进行识别。例如,执行依据系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标的物,此时认定申请执行人享有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即可能影响到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
(三)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何者优先
在明确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性质后,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享有的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基于执行依据所产生的强制执行力)应系同时存在,但处于不能相容的对抗状态,属于“吃掉或者被吃掉”的关系。
这也是执行异议之诉区别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本质区别。
虽然实务中对于具体权利之间的优先保护、对抗规则多有争议,但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基本共识:
,物权优于债权。
第二,法定物权期待权优于债权。
第三,生存利益优先。
第四,法定顺位在先的债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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