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认为量刑过重 此时再委托律师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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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国家承担相应的经费并且在法院和看守所的要求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服务、程序选择、案件处理意见等帮助,而不需要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或者所涉的案件类型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能够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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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国家承担相应的经费并且在法院和看守所的要求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服务、程序选择、案件处理意见等帮助,而不需要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或者所涉的案件类型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能够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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