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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 广州刑事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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