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无罪辩护细则 广州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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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阶段的证据瑕疵
1、执法人员人数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血液取样必须有两名民警在场。在当前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提高的大背景下,执法人员一般不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血液取样基本会有两名民警在场,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量大,民警分身乏术,一名民警进行取证的现象也非常多。
2、取样试管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血液取样必须用5ML血常规专用抗凝血试管存放,且血量不得少于3ML,否则,不得进行检验。根据卫生部《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的规定,血常规专用抗凝血试管是EDTA类的试管。辨别取样试管是否是EDTA试管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只需要观察试管管盖是否为紫色即可,EDTA试管的管盖颜色均为紫色。为什么要用血常规专用抗凝血试管盛放?那是因为血液凝固后会影响酒精含量的准确度,有时会出现假性升高。如何事后核对当时用的是什么试管呢?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所以,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要求办案机关提供监控录像予以查对。
3、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合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明确规定了抽取血样前严禁使用醇类对皮肤进行。因为使用醇类进行,那么抽血当中必然会加入时所使用的醇类的酒精含量。血液提取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要对犯罪嫌疑人皮肤进行,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在抽血前往往使用复方清洁灵、碘酒等醇类,肯定会对血液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真实性产生影响,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饮酒醉驾。
2015年6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危险驾驶案在抽血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医务人员使用了酒精醇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皮肤,据此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4、取样封装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取样必须当场登记封装。对于封装还有特别要求,必须在试管上注明被检验人员和血液抽取时间,血液抽取时间必须到小时。而且,相应封口处应有两名民警、抽血医务人员以及被检验人的签名和封装日期,并拍照固定。血样如没有上述程序封装,是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调包的,也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污染。所以,取样封装程序,对确定血样的同一性和无污染性至关重要。
二、送检阶段的证据瑕疵
1、血样保存条件存在瑕疵。提取的血样应放置在冰箱冷藏区4℃的温度条件下予以保存。血样在温度过高时容易腐败,因此,遇到炎热天气时,必须时刻注意民警是否随身携带冰袋。辩护律师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回忆民警是否有随身携带冰袋,发现民警没带冰袋的,可要求民警出庭作证,当面对质。
血液发生变质腐败与存放温度、存放时间有极大关联性。血液如果未添加防腐剂,在常温下长时间放置,血液本身会产生乙醇。低于5℃的条件下,通常在一周后才会产生乙醇或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的条件下,48小时之后血液内乙醇含量就会明显升高。超过20℃的条件下,24小时后血液内乙醇含量就会明显升高。辩护律师如遇民警未随身携带冰袋的,如有必要,可以请相关医学专家、化学专家对此进行论证。
2、血样送检时间不合法。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血样应在1日内送检,节假日除外,遇特殊情况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间不得超过3日。也就是说3日内血样必须送检,否则,会影响酒精含量检测的准确性。血样长时间没有送检既可能导致血样中的酒精自然挥发,致使血液酒精浓度降低,也可能致使血样腐败变质,血液发酵产生新的酒精,从而使血液酒精浓度升高。所以公安部才会要求办案人员在对血样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至多3日内必须送检。很多终无罪的案件,就是因为办案机关犯了这个严重的程序性错误。《乙醇检验报告》中一般都会注明收到血样检材的时间,辩护律师应当对血液取样时间和送检时间进行比对。
3、送检人员身份不合法。血样封装后必须由民警送检。根据规定,如果非民警送检的,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如若受理,程序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相关移交材料会对检材是由何人送检作出明确记载。
4、受理时血样的拆封情况固定存在瑕疵。受理人员应当在物证包装袋拆封前拍照固定。否则,无法保证检材在受检前未被拆封,也无法保证送检材料的同一性。因此,物证包装未密封或有拆封破坏痕迹的或物证包装封口处无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当签名不齐全时未能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以及封口处无封装时间标识的,均不得受理检验。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重新鉴定时间不合法。重新鉴定具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即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30日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当然,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一般都会抓紧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初检和重新鉴定时《乙醇检验报告》数据误差大于15%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查找原因,必要时还要通过DNA检验核对样本的同一性。因此,如果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30日的,辩护律师一定不要放弃对重新鉴定的质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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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阶段的证据瑕疵
1、执法人员人数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血液取样必须有两名民警在场。在当前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提高的大背景下,执法人员一般不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血液取样基本会有两名民警在场,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量大,民警分身乏术,一名民警进行取证的现象也非常多。
2、取样试管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血液取样必须用5ML血常规专用抗凝血试管存放,且血量不得少于3ML,否则,不得进行检验。根据卫生部《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的规定,血常规专用抗凝血试管是EDTA类的试管。辨别取样试管是否是EDTA试管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只需要观察试管管盖是否为紫色即可,EDTA试管的管盖颜色均为紫色。为什么要用血常规专用抗凝血试管盛放?那是因为血液凝固后会影响酒精含量的准确度,有时会出现假性升高。如何事后核对当时用的是什么试管呢?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所以,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要求办案机关提供监控录像予以查对。
3、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合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明确规定了抽取血样前严禁使用醇类对皮肤进行。因为使用醇类进行,那么抽血当中必然会加入时所使用的醇类的酒精含量。血液提取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要对犯罪嫌疑人皮肤进行,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在抽血前往往使用复方清洁灵、碘酒等醇类,肯定会对血液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真实性产生影响,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饮酒醉驾。
2015年6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危险驾驶案在抽血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医务人员使用了酒精醇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皮肤,据此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4、取样封装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取样必须当场登记封装。对于封装还有特别要求,必须在试管上注明被检验人员和血液抽取时间,血液抽取时间必须到小时。而且,相应封口处应有两名民警、抽血医务人员以及被检验人的签名和封装日期,并拍照固定。血样如没有上述程序封装,是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调包的,也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污染。所以,取样封装程序,对确定血样的同一性和无污染性至关重要。
二、送检阶段的证据瑕疵
1、血样保存条件存在瑕疵。提取的血样应放置在冰箱冷藏区4℃的温度条件下予以保存。血样在温度过高时容易腐败,因此,遇到炎热天气时,必须时刻注意民警是否随身携带冰袋。辩护律师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回忆民警是否有随身携带冰袋,发现民警没带冰袋的,可要求民警出庭作证,当面对质。
血液发生变质腐败与存放温度、存放时间有极大关联性。血液如果未添加防腐剂,在常温下长时间放置,血液本身会产生乙醇。低于5℃的条件下,通常在一周后才会产生乙醇或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的条件下,48小时之后血液内乙醇含量就会明显升高。超过20℃的条件下,24小时后血液内乙醇含量就会明显升高。辩护律师如遇民警未随身携带冰袋的,如有必要,可以请相关医学专家、化学专家对此进行论证。
2、血样送检时间不合法。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血样应在1日内送检,节假日除外,遇特殊情况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间不得超过3日。也就是说3日内血样必须送检,否则,会影响酒精含量检测的准确性。血样长时间没有送检既可能导致血样中的酒精自然挥发,致使血液酒精浓度降低,也可能致使血样腐败变质,血液发酵产生新的酒精,从而使血液酒精浓度升高。所以公安部才会要求办案人员在对血样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至多3日内必须送检。很多终无罪的案件,就是因为办案机关犯了这个严重的程序性错误。《乙醇检验报告》中一般都会注明收到血样检材的时间,辩护律师应当对血液取样时间和送检时间进行比对。
3、送检人员身份不合法。血样封装后必须由民警送检。根据规定,如果非民警送检的,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如若受理,程序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相关移交材料会对检材是由何人送检作出明确记载。
4、受理时血样的拆封情况固定存在瑕疵。受理人员应当在物证包装袋拆封前拍照固定。否则,无法保证检材在受检前未被拆封,也无法保证送检材料的同一性。因此,物证包装未密封或有拆封破坏痕迹的或物证包装封口处无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当签名不齐全时未能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以及封口处无封装时间标识的,均不得受理检验。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重新鉴定时间不合法。重新鉴定具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即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30日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当然,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一般都会抓紧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初检和重新鉴定时《乙醇检验报告》数据误差大于15%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查找原因,必要时还要通过DNA检验核对样本的同一性。因此,如果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30日的,辩护律师一定不要放弃对重新鉴定的质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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