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点击搜索

发布

以诉讼时效抗辩抵赖的债权债务案件 广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查看更多广州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636275)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