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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广州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5年3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以每个月3500元的价格租了丁某的一套两居室,两个月后刘某经过丁某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朱某。朱某在居住期间支付了空调的修理费500元。后来丁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陈某要求朱某搬离房屋。朱某不同意,二人在房中发生争执,使朱某家里液晶电视与冰箱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毁损。朱某特意来到本所,请求我所律师依法帮其维权.

【专业律师分析】

我所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刘某的转租得到了丁某的同意,所以朱某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丁某有义务告知朱某可以优先购买房屋。本案中丁某侵权了朱某的优先购买权。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与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在本案中维修空调的费用终应由丁某承担。

后,陈某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陈某在租赁合同期间无权让朱某搬离房屋。此外,陈某还应赔偿对朱某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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