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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与聚众的特点和区别 广州开设罪刑事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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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开设罪是从以前的罪中分离出来的,《刑法》不仅将开设罪单列为罪,还提高了其法定刑。但是现行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开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区分罪与开设罪这两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提高了难度,但是对律师来说,也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可以挖掘。

开设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对于开设行为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围绕“”而面向不特定大众进行经营性活动

2.组织性,内部具有组织管理结构且有明确分工

3.规模性,具有一定规模,涉及人数、赌资及时间等。

开设的类型一般可分为场地型开设、利用机开设、网上开设。

聚众和开设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分:

总体上开设具有开放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人员不特定性、组织性(分工)、稳定性、较大规模性等特点,聚众反之;开设具有经营性、控制性,是通过场所吸聚不特定赌客,而聚众具有“人合性”,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吸聚相对特定的赌客。

相对来说,聚众型犯罪的特点是:规模较小;小范围人员参赌;对象较为特定;聚赌时间不固定;临时性;持续时间不长;没有固定分工;人员关系松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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