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探析 广州欠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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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其基本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只是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有所区别。
一、借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但要留出合理期限,如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欠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的:高法对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个批复,一是《法复〔1994〕3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二是《[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由此可以推导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参考欠条产生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是否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具体来说:(1)基础法律关系中约定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当适用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基础法律关系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如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高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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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其基本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只是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有所区别。
一、借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但要留出合理期限,如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欠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未约定还款期的:高法对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个批复,一是《法复〔1994〕3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二是《[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由此可以推导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参考欠条产生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是否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具体来说:(1)基础法律关系中约定履行期限,如“货到付款”或双方约定货款于某时付清,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当适用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基础法律关系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如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高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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