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案看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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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但不要求明知毒品的具体种类。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不能认定其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比如误将粉当作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4、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行为对象为毒品。②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单独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叠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③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④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阻却违法性。换言之,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的,是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例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了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罪名解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
下面一则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司法系统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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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但不要求明知毒品的具体种类。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不能认定其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比如误将粉当作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4、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行为对象为毒品。②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单独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叠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③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④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阻却违法性。换言之,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的,是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例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了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罪名解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
下面一则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司法系统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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