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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缓刑期间贩卖毒品 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广州贩卖毒品案件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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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年3月23日起到2011年3月22日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缓刑既是一项重要量刑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缓刑制度的重点问题是缓刑的撤销以及撤销后的并罚问题。

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有三种:(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缓刑期限自2008年3月23日起到2011年3月22日止,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4月23日贩卖毒品的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属于法定撤销缓刑的种情形,故法院撤销之前的缓刑判决与新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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