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关系混同用工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高胜诉率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多年来致力于劳动法律的研究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劳动法律服务经验,我们相信,在您遇到困难的时候,来向我咨询或请求我的帮助,是对我的信任。我愿意用我的专业知识、智力劳动,帮助那些急需法律帮助的人。本律师团队办理案件力求专业化,专业办理劳动纠纷案件。
案例:
基本案情
美某公司(化名)与创某公司(化名)为两家关联公司,其办公场所一致,股东均为相同人员。八年前,黄女士入职美某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四年劳动期限期满后,黄女士被安排到创某公司工作,任职的部门和工作内容基本一致,合同期限在前段期限基础上续签了两年。
然后,在新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黄女士收到创某公司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通知载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危机,打算给予黄女士两种方案选择,一是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将6000元每月的税前工资调整为3000元每月;二是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当月终止,工资多计发两个月至合同期满。黄女士认为创某公司在没有和自己提前协商方案的前提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是恶意裁员,于是回复创某公司不同意上述两种方案。
随后,创某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决定立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黄女士配合办理工作交接。
黄女士认为创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创某公司支付其克扣或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要求美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创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月平均工资6000元*2个月*2)。
创某公司仅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黄女士不服,遂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创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2万元(月平均工资6000元*6个月*2-1万元),美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创某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万元;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创某公司和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当前企业劳动用工实践中,混同用工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关联企业间常以借调、委派、交替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对劳动者交叉轮换使用,工作内容亦存在交叉重叠。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是否认定混同用工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
本案中,根据劳动者提交的两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劳动者工作名片、年会邀请函、工资发放和转账报销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两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办公场地、股东、人员混同等情况,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据此,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四年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共计六年,并要求两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本案对混同用工的认定不仅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工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工伤死亡职业病赔偿争议;
(7)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
(8)竞业禁止、违约金、服务期争议;
(9)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争议;
(10)集体劳动争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案例:
基本案情
美某公司(化名)与创某公司(化名)为两家关联公司,其办公场所一致,股东均为相同人员。八年前,黄女士入职美某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四年劳动期限期满后,黄女士被安排到创某公司工作,任职的部门和工作内容基本一致,合同期限在前段期限基础上续签了两年。
然后,在新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黄女士收到创某公司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通知载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危机,打算给予黄女士两种方案选择,一是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将6000元每月的税前工资调整为3000元每月;二是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当月终止,工资多计发两个月至合同期满。黄女士认为创某公司在没有和自己提前协商方案的前提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是恶意裁员,于是回复创某公司不同意上述两种方案。
随后,创某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决定立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黄女士配合办理工作交接。
黄女士认为创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创某公司支付其克扣或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要求美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创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月平均工资6000元*2个月*2)。
创某公司仅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黄女士不服,遂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创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2万元(月平均工资6000元*6个月*2-1万元),美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创某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万元;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创某公司和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当前企业劳动用工实践中,混同用工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关联企业间常以借调、委派、交替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对劳动者交叉轮换使用,工作内容亦存在交叉重叠。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是否认定混同用工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
本案中,根据劳动者提交的两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劳动者工作名片、年会邀请函、工资发放和转账报销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两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办公场地、股东、人员混同等情况,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据此,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四年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共计六年,并要求两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本案对混同用工的认定不仅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工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工伤死亡职业病赔偿争议;
(7)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
(8)竞业禁止、违约金、服务期争议;
(9)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争议;
(10)集体劳动争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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