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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专业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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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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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律师团队,招志南律师团队​‌‌​‌‌​‌‌​‌‌​‌‌​‌‌​‌‌​‌‌​‌‌​‌‌​‌‌​‌‌​‌‌​‌‌​‌‌​‌‌​‌‌​‌‌​‌‌​‌‌​‌‌​‌‌​‌‌​‌‌​‌‌​‌‌​‌‌​‌‌​‌‌​‌‌​‌‌​‌‌​‌‌​‌‌​‌‌​‌‌​‌‌​‌‌​‌‌​‌‌​‌‌​‌‌​‌‌​‌‌​‌‌​‌‌​‌‌​‌‌​‌‌​‌‌​‌‌​‌‌​‌‌​‌‌​‌‌​‌‌​‌‌​‌‌​‌‌​‌‌​‌‌​‌‌​‌‌​‌‌,免费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现任职于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收费合理、胜诉率高、专业、负责,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极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储蓄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房产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协议,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约,合作协议,合伙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纠纷,同时擅长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力求针对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贴切而完善的法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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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事先约定,并有两种法定的约定方式:一是约定违约金,二是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是对违约金调整的明确规定。然而,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说明了调整违约金的具体规则,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法律延伸: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在特定事由下,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一般有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免责条款及免责事由出现,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不承担或减轻违约责任。免责条款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不生免责之效力。
3、当事人的过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都有过错时,违约方并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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