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高胜诉率加班费劳动合同工资解雇赔偿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致力于劳动纠纷案件的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工作,为数十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律师服务,有丰富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经验,已为数不清的个人与企业公司提供了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服务及劳动诉讼仲裁服务,能够真诚地、切实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利益。如果遇到了劳动纠纷,不要犹豫,请马上致电。
加班费案例:
李某自2019年10月起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月薪8000元。2021年1月,李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欠发加班费”。一周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对李某的辞职理由作出回应,李某也于月底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同年5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仲裁裁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仲裁结果,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我们都知道,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表、打卡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其曾多次在法定休息日加班且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加班费。
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李某的主张不以为然,其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公司之所以不向李某支付加班费,是因为李某没有遵守公司关于加班的内部规定。原来,该房地产公司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在公司给新入职员工发放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的,须提前办理加班(值班)审批手续,即填写申请备案表,经总经理批准并交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视为准许加班,且加班时长须按照考勤记录确定。”此外,被告公司为严格员工考勤管理,曾专门制定了内部规定,将指纹打卡作为考勤管理的标准。而本案的原告李某既没有在加班前履行审批手续,其考勤记录也不完整(只有上午打卡签到记录,没有下午签退记录),故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加班费。
办案法官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李某自2019年起在被告公司工作,应当知晓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也应当遵守公司关于员工考勤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休息日加班事先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又没有证据证明加班的时长,其所主张的加班费数额缺乏相应的计算依据和事实支撑,故法院不予认可。 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做出后,李某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每年代理大量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纠纷等劳动类案件,在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工资加班费、销售提成奖金、竞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变更续签劳动合同纠纷、关于社保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职业病工伤认定和赔偿等各项劳动纠纷仲裁诉讼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同时我们还擅长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等。如果你有劳动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与我沟通,只需要您的一个电话,我将全力为您服务!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加班费案例:
李某自2019年10月起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月薪8000元。2021年1月,李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欠发加班费”。一周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对李某的辞职理由作出回应,李某也于月底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同年5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仲裁裁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仲裁结果,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我们都知道,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表、打卡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其曾多次在法定休息日加班且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加班费。
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李某的主张不以为然,其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公司之所以不向李某支付加班费,是因为李某没有遵守公司关于加班的内部规定。原来,该房地产公司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在公司给新入职员工发放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的,须提前办理加班(值班)审批手续,即填写申请备案表,经总经理批准并交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视为准许加班,且加班时长须按照考勤记录确定。”此外,被告公司为严格员工考勤管理,曾专门制定了内部规定,将指纹打卡作为考勤管理的标准。而本案的原告李某既没有在加班前履行审批手续,其考勤记录也不完整(只有上午打卡签到记录,没有下午签退记录),故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加班费。
办案法官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李某自2019年起在被告公司工作,应当知晓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也应当遵守公司关于员工考勤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休息日加班事先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又没有证据证明加班的时长,其所主张的加班费数额缺乏相应的计算依据和事实支撑,故法院不予认可。 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做出后,李某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每年代理大量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纠纷等劳动类案件,在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工资加班费、销售提成奖金、竞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变更续签劳动合同纠纷、关于社保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职业病工伤认定和赔偿等各项劳动纠纷仲裁诉讼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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