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番禺区海珠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律师
广州买卖合同中哪些单据可证明已交货或已付款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收据、增值税专用收据、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收据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收据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收据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收据、增值税专用收据、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收据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收据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收据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