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房产买卖合同定金纠纷律师 订金跟定金如何返还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在24年执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订金和定金,表面上看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在定金罚则面前,这一个字的差别却会出现完全不一样的赔偿结果。
2016年9月18日,杨某到某经营公司选购家具,选中后交付建材馆10000元,建材馆的负责人向杨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杨某于2016年8月8日在某家居美联红木专卖店订花梨木带屏风电视柜一套、花梨木花架2只,产品材质为大果紫檀,交我店订金10000元(刷卡),尾款尚欠19000元。
建材馆负责人在该《证明》上签了“收到尾款,同意提货”的意见并签字。
但几个月过去,建材馆一直未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杨某遂将该建材馆负责人张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但该《证明》载明“交我店订金10000元”,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交付的订金10000元的性质为定金,应认定为预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家居馆收到原告杨某交付的10000元预付款后一直未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原告至今也未交清尾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张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货款10000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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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表面上看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在定金罚则面前,这一个字的差别却会出现完全不一样的赔偿结果。
2016年9月18日,杨某到某经营公司选购家具,选中后交付建材馆10000元,建材馆的负责人向杨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杨某于2016年8月8日在某家居美联红木专卖店订花梨木带屏风电视柜一套、花梨木花架2只,产品材质为大果紫檀,交我店订金10000元(刷卡),尾款尚欠19000元。
建材馆负责人在该《证明》上签了“收到尾款,同意提货”的意见并签字。
但几个月过去,建材馆一直未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杨某遂将该建材馆负责人张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但该《证明》载明“交我店订金10000元”,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交付的订金10000元的性质为定金,应认定为预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家居馆收到原告杨某交付的10000元预付款后一直未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原告至今也未交清尾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张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货款10000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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