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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越秀 > 麓湖公园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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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在24年执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原告吴洪专诉被告卿承宽、谭明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吴洪专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邦平,被告卿承宽、谭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后因该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清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美才、吴长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洪专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邦平,被告卿承宽、谭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理中,被告卿承宽、谭明清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洪专诉称:2005年农历正月初八,经齐跃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出卖合同书》和《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被告位于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三间,包括猪圈、厨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25000元转让给我。

我在签订合同时给被告支付了房屋转让款15000元。

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出具了《房屋出卖结账清单》,确认我已结清房款。

我在签订合同时即入住该房,至今长达10年有余,并对该房进行了修缮和装修。

被告至今为止,拒绝履行房屋登记过户义务,更未承担登记、过户的相关费用。

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卖合同书》、《房产转让协议书》有效;2、判令被告及时履行房产登记、过户义务,并承担登记、过户的一切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卿承宽、谭明清辩称:房屋买卖是事实,房屋出卖合同是2005年正月初八在齐跃村二组卿庆云家签订的,至今有十二年之久。

期间因经济纠纷未办理过户。

我们多次找原告要钱,原告一推再推,购房款至今未付清,且按照合同约定三年内付清,我们有权收回房屋,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合同三年的有效期已过,故不同意过户。

我们不承担诉讼费用,是他违约不是我们违约。

吴洪专出示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是他与原齐跃村村委会书记王某1伪造的,上面的字不是谭明清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第5条写的很清楚。

原告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和上入户都是在造假,我们要求追究原告造假的法律责任。

原告应赔偿我们的鉴定费。

被告卿承宽、谭明清反诉称:2005年正月初八,我们与被反诉人签订《房屋出卖合同》。

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反诉人先付定金15000元,下欠10000元在三年之内一次性付清,若三年之内付不清欠款,我们有权收回房屋及所有证件。

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履行了义务,向被反诉人交付了房屋及所有证件。

然而,被反诉人并未依约支付剩余房款,却以我们拒绝履行房屋登记过户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反诉人严重违反《房屋出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我们曾多次向被反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限期将拖欠的房款支付给我们,但是,被反诉人至今未支付所欠房款。

被反诉人在本诉中提及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及《房产转让协议书》系伪造的,我们从未向被反诉人出具该清单和协议书。

为此,现请求:1、判令解除《房屋出卖合同书》,退还房屋产权证件;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吴洪专针对卿承宽、谭明清的反诉辩称:反诉人所称的事实严重偏离客观事实,所述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及《房产转让协议书》并非伪造,被反诉人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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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请求是违约之诉,是否违约待质证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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