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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司法部和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2012年6月3日刘立国委托刘长清用刘长清的名义与苟玉勇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苟玉勇将位于长图线大川至威虎岭之间286公里-289公里700米处左右的10公顷耕地及15公顷林地转让给刘长清经营,并约定转让费11万元,给付方式为将以王学德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宋宝臣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殷红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张艳秀名义贷款的2.3万元,共计11万元贷款的偿还义务转移至刘长清,由刘长清偿还上述贷款11万元。
苟玉勇之后知道了刘立国委托刘长清以刘长清名义签订协议的事实,并且认可协议中的耕地及林地系转让给刘立国,由刘立国履行偿还贷款11万元的合同义务。
因刘立国发现上述耕地及林地与附近村民存在争议无法使用,故没有按协议约定偿还贷款。
苟玉勇坚持自己拥有协议中耕地及林地的使用权,刘立国与苟玉勇于2016年4月10日重新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苟玉勇将位于长图线大川至威虎岭之间286公里-289公里700米处左右的10公顷耕地及15公顷林地转让给刘立国经营,并约定转让费11万元,给付方式为将以王学德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宋宝臣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殷红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张艳秀名义贷款的2.3万元,共计11万元贷款的偿还义务转移至刘立国,由刘立国偿还上述贷款11万元。
2016年4月18日,刘立国向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黄泥河支行”)偿还贷款11万元,包括王学德2.9万元、宋宝功2.9万元、殷红2.9万元、张艳秀2.3万元。
现因刘立国无法使用协议中约定转让的耕地及林地,苟玉勇亦没有提供其具有相关土地及林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刘立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苟玉勇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2000年5月18日,苟玉勇和蛟河铁路林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无期限。
2013年5月,与村民崔新利发生过争议,但是已经处理完毕,此后涉案土地与当地村民没有争议。
2012年苟玉勇与刘长清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是刘立国委托刘长清以刘长清明名义签订协议。
因刘长清一直没有偿还贷款,2016年3月29日苟玉勇起诉刘长清要求刘长清履行合同,起诉后刘长清和刘立国找苟玉勇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刘立国表示苟玉勇和他再签一份同样的协议,刘立国就偿还贷款11万元,2016年4月10日苟玉勇和刘立国签订了一份同样内容的协议,刘立国按照约定偿还了贷款,故2016年5月18日苟玉勇撤回了对刘长清的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立国的诉讼请求,由刘立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律师主要法律服务信念业务范围:整合律师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
民事类:民事诉讼 仲裁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债务追讨 抵押担保 合同纠纷 买卖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经济类:工程建筑 房地产 财产纠纷 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 专利 商标 合伙联营 个人独资 连锁加盟 期货交易 金融证券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死刑复核 无罪辩护 律师会见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海关商检 经济犯罪 贪污受贿 职务侵占
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WTO事务 涉外婚姻 倾销补贴 涉外仲裁 外企劳资 外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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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刘立国委托刘长清用刘长清的名义与苟玉勇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苟玉勇将位于长图线大川至威虎岭之间286公里-289公里700米处左右的10公顷耕地及15公顷林地转让给刘长清经营,并约定转让费11万元,给付方式为将以王学德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宋宝臣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殷红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张艳秀名义贷款的2.3万元,共计11万元贷款的偿还义务转移至刘长清,由刘长清偿还上述贷款11万元。
苟玉勇之后知道了刘立国委托刘长清以刘长清名义签订协议的事实,并且认可协议中的耕地及林地系转让给刘立国,由刘立国履行偿还贷款11万元的合同义务。
因刘立国发现上述耕地及林地与附近村民存在争议无法使用,故没有按协议约定偿还贷款。
苟玉勇坚持自己拥有协议中耕地及林地的使用权,刘立国与苟玉勇于2016年4月10日重新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苟玉勇将位于长图线大川至威虎岭之间286公里-289公里700米处左右的10公顷耕地及15公顷林地转让给刘立国经营,并约定转让费11万元,给付方式为将以王学德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宋宝臣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殷红名义贷款的2.9万元、以张艳秀名义贷款的2.3万元,共计11万元贷款的偿还义务转移至刘立国,由刘立国偿还上述贷款11万元。
2016年4月18日,刘立国向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黄泥河支行”)偿还贷款11万元,包括王学德2.9万元、宋宝功2.9万元、殷红2.9万元、张艳秀2.3万元。
现因刘立国无法使用协议中约定转让的耕地及林地,苟玉勇亦没有提供其具有相关土地及林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刘立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苟玉勇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2000年5月18日,苟玉勇和蛟河铁路林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无期限。
2013年5月,与村民崔新利发生过争议,但是已经处理完毕,此后涉案土地与当地村民没有争议。
2012年苟玉勇与刘长清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是刘立国委托刘长清以刘长清明名义签订协议。
因刘长清一直没有偿还贷款,2016年3月29日苟玉勇起诉刘长清要求刘长清履行合同,起诉后刘长清和刘立国找苟玉勇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刘立国表示苟玉勇和他再签一份同样的协议,刘立国就偿还贷款11万元,2016年4月10日苟玉勇和刘立国签订了一份同样内容的协议,刘立国按照约定偿还了贷款,故2016年5月18日苟玉勇撤回了对刘长清的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立国的诉讼请求,由刘立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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