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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房产纠纷律师 鑫霆 白云法院合同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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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但在实际交易中,有的未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有约定的,即按约定处理。就是当事人怎么约定,就怎么处理。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商品房支付时,支付的套内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增加或者减少,其面积误差比在2%以内(含2%)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2%的,据实结算,即面积增加的,由买受人补足增加的面积的房价款,面积减少的,由出卖人返还减少的面积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超出3%包括两种情况,其一,由于面积增加致使面积误差比超出3%。其二,由于面积减少致使面积误差比超出3%。交付的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比超出3%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解除合同的,如果面积误差比超出3%是由于面积减少造成的,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并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二是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同意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的,如果面积误差比超出3%是由于面积增加造成的,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如果面积误差比超出3%是由于面积减少造成的,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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