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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穗人员在广州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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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穗人员在广州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快来看看!!!
大家都知道,来穗人员在广州市积分达到一定条件,即可申请入户、入学,或许还有很多人不知道积分还能申请公租房!

来穗人员在广州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快来看看!!!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
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
可通过积分的方式优先配租

1、符合第(一)项规定,且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2、符合第(一)项规定,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
3、符合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
4、符合(一)(二)项规定,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

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1
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交《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计生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部门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2
初审
受理部门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分别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会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情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分别送达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人口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团市委、市义工联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1.区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申请人属于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的来穗务工人员的,审查核实其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就业登记情况,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审查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属于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审查核实其资格证明材料。
3.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
4.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工商登记情况。
5.团市委及市义工联审查核实申请人志愿时及义工登记情况。

资料审核责任归属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区为准。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无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4
复核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齐各会审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汇总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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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就业登记、工商登记、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住房、计生等情况。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同时公示相关职业资格、获表彰或者奖励情况(见义勇为行为属不宜公开情形的,按规定处理)、从业时间、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对于申请人存在“犯罪违法嫌疑”情况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本人。申请人提出申诉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反馈市公安部门并由市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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