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服务_商标异议期是怎么回事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违反商标法中的第十三条(2,3);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商标异议期间从初步审定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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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需要拿起电话拨打15729364865 我们将24小时为您提供专业贴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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