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代办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9.1一级资质标准
39.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3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3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000 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39.2二级资质标准
39.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9.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39.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300 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39.3三级资质标准
39.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39.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9.4承包工程范围
39.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 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 3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5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1一级资质标准
39.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3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3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000 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39.2二级资质标准
39.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9.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39.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300 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39.3三级资质标准
39.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39.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9.4承包工程范围
39.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 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 3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5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