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被判赔偿10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公司日益增多,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
案情回顾
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经核准注册了“城市便捷”文字及图案的商标,之后陆续注册了“城市便捷”系列商标,并用于酒店服务业上。后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韦某某登记注册字号为“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其经营的酒店中使用“桂东城市便捷酒店”字样为服务标识。
2020年,东呈公司以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桂东酒店使用的“桂东城市便捷酒店”标识,与东呈公司注册的“城市便捷”商标构成近似,桂东酒店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东呈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桂东酒店构成了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桂东酒店登记企业字号的时间虽早于东呈公司获得核准注册“城市便捷”系列商标的时间,但东呈公司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的时间早于桂东酒店注册登记时间。商标自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之日起,即应在行业内获得适度保护。并且,东呈公司在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之前,已将该商标在酒店服务业中进行使用,并使该商标在酒店服务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桂东酒店进行工商登记时,“城市便捷”商标已经在酒店服务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桂东酒店将“城市便捷酒店”作为招牌等服务标识进行显著使用,已经超出了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范围,构成了对东呈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桂东酒店停止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东呈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桂东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当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时,企业对其名称应当合理使用,不能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用途,否则将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品牌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企业精心的培育和巨额的投入,才可能将品牌在行业内打造成。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既不能有侵权故意,也要避免因无意造成的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法条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需咨询商标注册,欢迎联系荣骆顾问-曾小姐
案情回顾
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经核准注册了“城市便捷”文字及图案的商标,之后陆续注册了“城市便捷”系列商标,并用于酒店服务业上。后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韦某某登记注册字号为“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其经营的酒店中使用“桂东城市便捷酒店”字样为服务标识。
2020年,东呈公司以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桂东酒店使用的“桂东城市便捷酒店”标识,与东呈公司注册的“城市便捷”商标构成近似,桂东酒店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东呈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桂东酒店构成了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桂东酒店登记企业字号的时间虽早于东呈公司获得核准注册“城市便捷”系列商标的时间,但东呈公司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的时间早于桂东酒店注册登记时间。商标自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之日起,即应在行业内获得适度保护。并且,东呈公司在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之前,已将该商标在酒店服务业中进行使用,并使该商标在酒店服务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桂东酒店进行工商登记时,“城市便捷”商标已经在酒店服务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桂东酒店将“城市便捷酒店”作为招牌等服务标识进行显著使用,已经超出了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范围,构成了对东呈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桂东酒店停止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东呈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桂东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当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时,企业对其名称应当合理使用,不能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用途,否则将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品牌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企业精心的培育和巨额的投入,才可能将品牌在行业内打造成。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既不能有侵权故意,也要避免因无意造成的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法条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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