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哪种情况下会被驳回
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这一事件,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一步证实,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图案、英文、数字等因素组成,若是有出现相似度的图案、图形等,会被驳回。在检验商标的时候,出现近似商标和成功率未能达到七、八成,是不建议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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