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监事强制变更登记的4大要素
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可以看出,公司监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过半数即可),且监事应当由股东或员工代表组成,因此,对于规模较小公司,只有一个监事的,监事身份则应当要求具有股东身份或员工身份。这也是《公司法》要求监事“监督公司”之义的立法法益之根本。倘若监事既非员工、又非员工,则很难在公司实行“监督”之行为。因此,如果监事存在以下情形,无法与公司有“实际关联”的,则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变更登记,涤除“监事”身份:1、监事任期届满后辞职的,与公司无实际联系的。2、监事既非股东,又非公司员工,不实际履行监事职责的。3、监事终止委托关系,拒绝继续担任监事职责的。4、监事自身无法提起股东会,或其他救济途径无法变更监事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