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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人才引进类入户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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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人才引进类入户新标准。
小编在《广州启动2015年人才引进入户申请办理业务》一文中非常笼统的提到了人才引进入户广州的申请办理条件,在此篇文章,小编将重点、详细的讲解一下2015年广州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讲解前,小编先透两个好消息吧:
好消息1:目前在广州工作,但入户在异地(即在广州市外)的高级人才。要求达到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已取得中级职称(35周岁以下),符合以上条件者无须通过买房申请指标,我中心可直接作为人才引进广州。
好消息2:由国家统招统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我中心可直接申请接收入户广州,解决入户及档案问题。
一、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入户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入户;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入户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入户: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二、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入户: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入户。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低不低于2年)。
(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低不低于1年)。
(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低不低于5年)。
(二)母亲常住入户在市外,父亲常住入户在本市的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亲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低不低于5年)的,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入户或非农业入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入户或非农业入户: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入户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入户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入户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低不低于2年)。
(四)属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条件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入户。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四、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五、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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