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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缴社保,公司和员工违反发律各自担责!
何某于2009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多次向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已经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不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等均与公司无关。
应何某要求,某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定期发给何某。
后何某辞职,要求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损是55980元和经济补偿金49467元。
发院认为,其公司应何某承诺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发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应支付何某养老保险待遇损是46436元,已经向何某发放的“社保补贴”总计48883.8元,不属于劳动报酬,何某应当全额返还。两相抵扣,某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未缴纳社会保险是何某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完全归责于某公司的原因导致,何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公司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社会保险的强制姓,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保险项目。
实践中,经常有些劳动者以已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者自己是外地人等原因,要求用人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定期向其补贴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因违反发律强制姓规定而无效。违发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发律后果。劳动者据此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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