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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以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

某用人单位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员工能否以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未缴纳公积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不能。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均未明确规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义务,故即使不存在经济补偿金,也存在员工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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