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中约定试用期有效吗
刘某入职某公司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仅在刘某填写的入职表上注明“符合试用条件,同意试用,试用期三个月,如表现良好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之后该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及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入职登记表中约定试用期有效吗?
入职登记表约定试用期,有没有效?
无效。上述案例属于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该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如需了解劳动协调咨询,欢迎联系荣骆顾问-曾小姐
入职登记表约定试用期,有没有效?
无效。上述案例属于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该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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