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医疗器械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强,新医疗器械产品与医疗技术得以迅速普及。目前,种类繁多的进口和国产医疗器械在市场上应用广泛,为广大患者的康复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时也给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和挑战。因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周密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管法规文件,对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近些年来相继下发了一系列医疗器械注册法规文件。而正确理解既有法规文件、后续发表的注册文件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注册代理机构来说非常重要,有利于生产企业和注册代理机构准确准备相关注册材料,从而顺利通过注册。因此,我们在这里结合实际工作,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中常见问题,通过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条文进行分析理解,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以供相关人员参考、交流和探讨。
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理解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本条规定了需要注册的医疗器械范围,在国内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经过注册方可。而不在境内销售使用或者不以销售使用为目的而生产的医疗器械(比如出口加工、科研教学用等产品),由于没有与患者接触,对人民群众没有风险,则无需注册。因此,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医疗器械注册所要考量的是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理解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对安装场地有特殊要求、检测困难的大型医疗器械,可以申请暂缓检测,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再对产品进行补充检测。根据前款规定申请暂缓检测而获准注册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验,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新注册:
(一)型号、规格;
(二)生产地址;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五)产品适用范围。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有的时候会产生冲突,比如某医疗器械属于暂缓检测范畴,生产企业通过流程拿到注册证和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复核过的注册产品标准后,在之后检测过程中,由于检测方法,检测条件以及对标准的理解等原因,检测机构对已经由国家复核过的产品标准提出修改建议,如果企业采纳了该建议,检测机构根据修改过的标准出具了检验报告,那么,该产品应当重新注册,这样会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浪费。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生产企业应充分重视这两条的内在联系,以及注册产品标准的严谨性,一旦注册产品标准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复核,在检测过程就应该不再进行修改。
三、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视为有证产品。
这一条款对于旧证到期新证还没审批的产品适用,在这一期间内,企业仍然可以销售产品,但是产品必须是在就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同时产品必须与旧注册证载明事项保持一致。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局面也会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的注册监管部门要与时俱进,充分了解实际注册情况,明确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完善注册相关法规。同时,广大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注册的机构和个人更应本着对自身和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对于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而言,注册主管部门和管理相对人两者要密切配合,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保证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欢迎咨询缘兴医疗(www.yuanxi***),缘兴医疗专业为医疗器械生产及销售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技术咨询服务,包括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咨询代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CE认证、FDA注册、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MP认证等咨询辅导。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近些年来相继下发了一系列医疗器械注册法规文件。而正确理解既有法规文件、后续发表的注册文件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注册代理机构来说非常重要,有利于生产企业和注册代理机构准确准备相关注册材料,从而顺利通过注册。因此,我们在这里结合实际工作,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中常见问题,通过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条文进行分析理解,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以供相关人员参考、交流和探讨。
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理解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本条规定了需要注册的医疗器械范围,在国内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经过注册方可。而不在境内销售使用或者不以销售使用为目的而生产的医疗器械(比如出口加工、科研教学用等产品),由于没有与患者接触,对人民群众没有风险,则无需注册。因此,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医疗器械注册所要考量的是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理解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对安装场地有特殊要求、检测困难的大型医疗器械,可以申请暂缓检测,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再对产品进行补充检测。根据前款规定申请暂缓检测而获准注册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验,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新注册:
(一)型号、规格;
(二)生产地址;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五)产品适用范围。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有的时候会产生冲突,比如某医疗器械属于暂缓检测范畴,生产企业通过流程拿到注册证和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复核过的注册产品标准后,在之后检测过程中,由于检测方法,检测条件以及对标准的理解等原因,检测机构对已经由国家复核过的产品标准提出修改建议,如果企业采纳了该建议,检测机构根据修改过的标准出具了检验报告,那么,该产品应当重新注册,这样会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浪费。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生产企业应充分重视这两条的内在联系,以及注册产品标准的严谨性,一旦注册产品标准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复核,在检测过程就应该不再进行修改。
三、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视为有证产品。
这一条款对于旧证到期新证还没审批的产品适用,在这一期间内,企业仍然可以销售产品,但是产品必须是在就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同时产品必须与旧注册证载明事项保持一致。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局面也会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的注册监管部门要与时俱进,充分了解实际注册情况,明确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完善注册相关法规。同时,广大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注册的机构和个人更应本着对自身和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对于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而言,注册主管部门和管理相对人两者要密切配合,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保证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欢迎咨询缘兴医疗(www.yuanxi***),缘兴医疗专业为医疗器械生产及销售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技术咨询服务,包括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咨询代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CE认证、FDA注册、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MP认证等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