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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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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一般人格权》。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如公民享有身体自由权,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进行逮捕、拘禁、搜査或处罚;享有婚姻自由权,有权依法自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有通信自由权,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其通信不得被扣押、隐匿或毁弃;有住宅自由权,其住宅不受侵犯,不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基本的社会地位和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

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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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至于终结果是否平等,则取决于每个人的能力、努力程度、机会的把握、风险的防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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