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进口报关丶新西兰乳制品进口报关
我国是农牧业生产大国,也是乳制品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随着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我国乳制品进口持续快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19年我国进口各类乳制品297.31万吨,同比增长12.8%;进口额111.25亿美元,增长10.6%。贸易额前4位的国家及地区分别是新西兰、欧盟、澳大利亚和美国。下面,华永诚进出口报关公司将对乳制品进口所需条件及基本流程进行介绍。
一、进口所需条件
1、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乳品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海关总署网站会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准予贸易的乳品范围。
2、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进口乳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3、境内收货人(进口商)资质
进口乳品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应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如果收货人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自行进口;如果没有,可以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
4、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备案
进口乳品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应当于乳品进口前通过进行备案,并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提交备案所需的纸质材料,海关审核备案申请信息通过后生成备案号。
备案所需的纸质材料包括:
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5进口乳品检疫审批
列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在入境前需要向主管海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取得《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二、进口申报
1、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海关申报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制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制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制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制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卫生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人民共和国)
3、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制品从同一口岸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
5、进口预包装乳制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进口预包装乳制品上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制品(巴氏乳),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口岸检验检疫
1、海关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制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2、进口乳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3、进口乳制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进口乳制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一、进口所需条件
1、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乳品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海关总署网站会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准予贸易的乳品范围。
2、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进口乳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3、境内收货人(进口商)资质
进口乳品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应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如果收货人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自行进口;如果没有,可以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
4、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备案
进口乳品境内收货人(进口商)应当于乳品进口前通过进行备案,并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提交备案所需的纸质材料,海关审核备案申请信息通过后生成备案号。
备案所需的纸质材料包括:
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5进口乳品检疫审批
列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在入境前需要向主管海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取得《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二、进口申报
1、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海关申报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制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制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制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制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卫生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人民共和国)
3、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制品从同一口岸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
5、进口预包装乳制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进口预包装乳制品上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制品(巴氏乳),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口岸检验检疫
1、海关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制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2、进口乳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3、进口乳制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进口乳制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