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问题离婚时会发生哪些纠纷
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大部分争议为股权转让纠纷,其后分别为股东所有者权益确认纠纷(主要指利用司法会计手段界定配偶一方名下股权价值,不为单独案由)、股东身份确权纠纷(含股权确认纠纷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质押纠纷。合肥律师http://www.hf***/ 与此相对应,离婚案件中,因股权分割导致纠纷常见类型分别如下: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一、离婚股权分割的实质
1、“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目前,对于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但该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且同时仅限于夫妻一方为持股股东、另一方并非为持股股东的情况,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以及夫妻双方持股或一方为隐名股东的股权分割,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一、离婚股权分割的实质
1、“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目前,对于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但该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且同时仅限于夫妻一方为持股股东、另一方并非为持股股东的情况,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以及夫妻双方持股或一方为隐名股东的股权分割,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