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层面: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省级层面: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 :
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 1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 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皖政〔2017〕52号) :
1、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择优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
三、市级层面: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
1、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补助;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补助。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 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 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3、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万元和 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补助。
5、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规模首次超过 10亿元(不含市外产值),近 3年产值年均增速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产值增速分别不低于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速的,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6、对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 20万元“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省级层面: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 :
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 1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 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皖政〔2017〕52号) :
1、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择优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
三、市级层面: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
1、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补助;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补助。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 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 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3、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万元和 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补助。
5、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规模首次超过 10亿元(不含市外产值),近 3年产值年均增速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产值增速分别不低于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速的,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6、对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 20万元“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